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5條規定,除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增訂符合資深績優之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調任及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等規定,係於111年12月3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查修正後之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規定,業刪除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專技條例轉任資格者,得原職改派之規定。惟為保障渠等信賴利益,增訂第10條現職人員原職改派之過渡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之起2年內,得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請符合前開資格人員如欲辦理改派作業,檢附專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相關經歷等證件,依上開規定儘速申辦。